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487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大德镇。 被告: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