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岩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丹宁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凤县岩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丹宁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四合村口。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4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耀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船山大道16号融冠新城三期1#楼171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飞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小铺乡三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阳恒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劳动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锦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鸭子尾18栋102(凤滩基地后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丹凤县岩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丹宁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耀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滑县飞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华阳恒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沅陵县锦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2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凤县岩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