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1民初2690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1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告:襄阳****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襄阳****公司、中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襄阳****公司在应诉后,经与原告王某某协商,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孔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