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瑞合铁路轨枕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瑞合铁路轨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瑞合铁路轨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瑞合铁路轨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威文劳人仲案字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5662元,并负担执行费4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威文劳人仲案字第8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