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788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42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 负责人:***,该指挥部副指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向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质保金532101.6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存款532101.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