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2742号
原告:重庆知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桥支路1号世纪财务星座1幢9-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60GQ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正街29号“京渝文化创业园”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4696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知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知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为210元,由原告重庆知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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