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683号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灵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庄志清。
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向东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理人:张林。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3813元,由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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