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4054号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滩子口**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46965L。
法定代表人:张灵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特别授权),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93JB82。
法定代表人:王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玲琳,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0.00元,由原告重庆创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向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