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泰经贸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普泰经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360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11381L。
负责人:金东。
被告:重庆普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负****div>
法定代表人:杨勇。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普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冉舒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桂芳
书记员杨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