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湖南佳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江大道(****32栋)1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