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179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9-1、9-2、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84897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蜀厦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