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2民初10907号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3658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同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561360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城公司”)与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豪龙江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铝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玉豪龙江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铝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质保金310499.64元;二、判令原告对所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空港新城的悦秀上东项目四期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制安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签订悦秀上东项目四期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工程工期、合同价款、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与结算原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在合同上进行了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设备进场施工,现涉案项目已于2020年9月23日与2020年10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于被告。在案涉工程质保期到期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交质保期验收申请,但被告拒绝接受原告的质保期验收申请。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玉豪龙江麟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第二十四条质量保修的约定,原告既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维保工作,又未通过维保验收,不具备质保金支付条件。对质保金金额不认可,根据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应当扣除相关费用损失及违约金,原告没有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需要扣除的维修类费用没有核算,金额不确定,另外(2022)渝0112民初11966号案件的执行费用20287.56元应当由原告承担,应当从质保金扣除。因质保金不具备付款条件,故保全费、诉讼费不应当由我方承担。
经审理查明:新铝城公司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9年6月10日,以玉豪龙江麟公司为甲方(发包人)、新铝城公司为乙方(承包人),签订悦秀上东项目四期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悦秀上东项目四期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窗制安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空港新城,建筑面积约10.29万平方米,工期为150个日历天。2、工程采用含税综合性固定单价,施工图总价包干方式,暂定含税总价为10313415.11元,合同单价均为包含施工图范围内全部施工项目的综合性固定单价。3、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全部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窗安装并验收合格、双方代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且本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开始起算;本工程在保修期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履行无偿保修服务;质保期满,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工程质保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物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若乙方未提交书面的质保验收申请的,视为乙方的质保期自动顺延,如果工程需要整改的,质保期届满日以工程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第30个工作日为准。4、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损失及违约金,如果乙方原因导致保修金扣减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补足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否则,应按甲方发出通知时保修金补足部分1%/日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质保期满且乙方书面申请返还质保金的,监理工程师、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并盖章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对于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未及时整改的,不因质保期满而免责等。
工程合同签订后,新铝城公司进场施工。
2020年9月23日,案涉工程1-16#楼、门岗竣工验收;2020年10月23日,案涉工程商业、车库竣工验收。
2022年5月31日,新铝城公司与玉豪龙江麟公司签署工程类合同最终结算协议,载明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0349988.15元,扣减保修金310499.64元。
玉豪龙江麟公司举示的悦秀上东四期门窗栏杆百叶遗留问题载明: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案涉工程门窗存在变形、脱落、破损等问题。玉豪龙公司称,前述问题系新铝城公司未完成的保修工作。新铝城公司称,栏杆造成的变形是由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在施工过程损坏的,新铝城公司发现该情形之后,第一时间向玉豪龙江麟公司发送相关函件,并且该证据中报事日期存在已经过了质保期的情况。
玉豪龙江麟公司举示的收条、报修台账显示:2020年9月26日至2022年6月4日期间,2-1-5-2号房因房屋门窗存在阳台门左侧无法锁住、窗户存在缝隙、滑门关不严、滑门打不开、次卧门窗开启扇方向与竣工图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报修,玉豪龙公司支付了该户房屋2020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661.07元。玉豪龙江麟公司称,系因新铝城公司维修不及时导致赔偿。新铝城公司并不认可。
2022年1月5日,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向玉豪龙公司作出“关于悦秀上东四期入户门安装工程要求补偿说明”,主要载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6月完成悦秀上东四期入户门安装工作,由于其他施工单位为,在交叉施工作业时,造成入户门门扇和门框严重撞伤和漆面划伤,产生修复费用共计23680元。玉豪龙江麟公司遂作出悦秀上东项目四期入户门修补费用分摊表,将新铝城公司分摊了35%比例,分摊金额为8288元。新铝城公司称,前述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入户门的漆面划伤等情形是由于新铝城公司造成。
2022年3月25日,新铝城公司起诉玉豪龙江麟公司、鹏润置业有限公司至本院,请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渝0112民初1196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条为新铝城公司在2022年8月22日前向玉豪龙江麟公司开具发票。玉豪龙江麟公司称,新铝城公司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提供发票,导致玉豪龙江麟公司推迟支付工程款,额外产生执行费20287.56元,该费用应当由新铝城公司承担。新铝城公司称,工程款发票开具仅是附随义务,玉豪龙江麟公司不能以新铝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并且执行费按照规定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新铝城公司称,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玉豪龙江麟公司进行了告知,对属于新铝城公司的质量问题均进行了维修。对玉豪龙江麟公司抗辩的整改维修费用,愿意承担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合同、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工程类合同最终结算协议、悦秀上东四期门窗栏杆百叶遗留问题、收条、悦秀上东四期保修台账、费用分摊表、民事调解书、收据、发票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实施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玉豪龙江麟公司与原告新铝城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办理了结算,原告新铝城公司作为承包方,待质保期满后,有权主张质保金。工程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全部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窗安装并验收合格、双方代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且本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开始起算……质保期满,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工程质保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物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若乙方未提交书面的质保验收申请的,视为乙方的质保期自动顺延,如果工程需要整改的,质保期届满日以工程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第30个工作日为准。”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辩称“原告既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维保工作,又未通过维保验收”,但并未举示向原告有效送达的相关维保函件,被告目前所举示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相关维修费用及损失系原告造成,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现原告自认愿意承担维修费用10000元,系其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00499.64元。至于被告辩称的另案执行费用应当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该笔费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系案涉工程承包人,依法有权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当是在2022年10月之后,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十八个月期限。据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其施工的悦秀上东项目四期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窗制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工程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00499.64元;
二、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质保金300499.64元范围内,就悦秀上东项目四期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窗制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工程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7.5元,由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7.49元,由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1元;财产保全费2072.25元,由被告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2.5元,由原告重庆新铝城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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