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业,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绍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清水塘村6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207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40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巴巴、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限期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8)粤2072执23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