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民兴路9号一楼、二楼一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禧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铧禧公司没有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能认定为技术秘密,申请人不构成泄露技术信息;《保证书》的内容针对的是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原审既然认定申请人不构成泄露商业秘密,该《保证书》就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保证书》的内容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铧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铧禧公司答辩主要称,铧禧公司已在原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损失情况。申请人既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又签订了《保证书》,却还在利益的驱使下泄露铧禧公司的技术资料,造成了铧禧公司的巨大损失,应当赔偿。原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人不符合再审条件,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查明,***入职铧禧公司,与铧禧公司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有保密的义务。2016年7月8日,***在泄露公司技术资料的行为被发现后,***公司出具了《保证书》。此后,***在明知泄露公司技术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会给铧禧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泄露,其给铧禧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其在《保证书》中的承诺***公司赔偿。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