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776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诉讼保全费448元,合计955元,由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