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3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康天宝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篱笆园南路10号院1号楼1**2层2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影,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民兴路9号一楼、二楼一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女,1938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康天宝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商务。
上诉人北京华康天宝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华康天宝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下称华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由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铧禧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公司与铧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发出货物,货物折合人民币167 750元,铧禧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171 199元,因此我公司欠铧禧公司的货款为3449元。一审法院未采信我公司出示的证据,明显不公。
铧禧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华康公司的上诉请求。我公司与华康公司除案涉13份合同外,尚有其他交易往来,华康公司送货也出现过不同合同的产品一并快递给我公司的情况,因此华康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无法证明就是其所称的合同对应的产品。华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快递单都是在2018年5月之前,而我公司与华康公司在2018年9月对案涉13份合同的交货情况进行过核对,华康公司回传的对账单仅对10份合同进行了清点,确认仍有75 651.6元的货物没有发送。另三份合同遗漏,华康公司称无产品或合同取消,无论因**由,现由于华康公司无法供货导致合同解除,我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华康公司应当返还。
***未提交述称意见。
铧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判令华康公司、***立即向我公司返还货款109 416.6元及利息(以109 416.6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之日止);3.判令华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5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流量计变送器5套和流量计传感器3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30%,全款到发货,如若超过到货通知单时间贰周以上,供方有权对如下处理,第一,合同预付款不予退还;第二,所有合同义务(包含供货)自动终止。如超出到货通知时间30天后,需方仍不提货,供方有权强制要求需方支付余款并提货;如果需方拒不履行,供方将通过法律流程。需方将承担以下费用;货款余款;货款超期的余款利息及滞期仓储费;法律流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费等所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若延期交货每天支付违约金预付款的0.1%/天。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7年8月11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7MF4433-1CA02-2AB6共10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全款到发货,如若超过到货通知单时间贰周以上者,供方有权对如下处理:第一,合同预付款不予退还,第二,所有合同义务(包括供货)自动终止。如超出到货通知时间30天后,需方仍不提货,供方有权强制要求需方支付余款并提现货,如若需方拒不履行,供方将通过法律流程,需方将承担以下费用:货物余款;货物超期的余款利息及滞期仓储费;法律流程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费等所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7年12月5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7MF4433-1CA02-2AB6共20台、7MF4433-1BA02-2AB6-ZA01共6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全款到发货,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7年12月28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7MF4433-1CA02-2AB6共4台、7MF4433-1BA02-2AB6-ZA01共1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全款到发货,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1月16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电磁流量及变送器和传感器共10套、压力变送器7MF4433-1CA02-2AB6共65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全款到发货,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1月23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流量计变送器2套和流量计传感器2套。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1月24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流量计变送器2套和流量计传感器2套。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3月6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7MF4433-1CA02-2AB6共计20台、7MF4233-1FA00-2AB6-ZA01共计30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3月26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共计3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全款到发货,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全款到发货,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4月2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7MF4433-1FA00-2AB6共计10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全款到发货,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4月13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7MF4433-1GA02-2AB6共计20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货到需方公司次月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全款到发货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5月21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7MF4433-1CA02-2AB6共计36台、7MF4233-1FA00-2AB6-ZA01共计15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尾款到货月结30天,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2018年5月21日,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采购压力变送器2台。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预付10%,尾款到货月结30天,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确认。
铧禧公司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向华康公司支付共计 164 416.6元。
铧禧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与华康公司往来电子邮件中,铧禧公司所记载数据中确认收到货物的金额为45 200元。已给付货款尚未收到货物的金额为119 216.6元,铧禧公司确认其要求华康公司退还的货款为109 416.6元。
华康公司提交的数据中确认已经发送的货物金额为19 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铧禧公司签订合同从华康公司处购买流量计变送器、流量计传感器、压力变送器等产品,其已经给付了货款164 416.6元。合同签订后,铧禧公司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金额为45 200元。剩余货物铧禧公司至今并未收到,故铧禧公司认为华康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华康公司称其已经交付了与收到货款相应的货物,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按照合同约定华康公司应当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履行,铧禧公司要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铧禧公司确认已经预付华康公司货款但其未收到货物的金额为109 416.6元,故铧禧公司要求华康公司退还货款109 416.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铧禧公司要求华康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应予起诉之日起算(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2019年8月20日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宜。不超过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铧禧公司要求***承担返还货款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判决:一、确认北京华康天宝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19年8月9日解除;二、北京华康天宝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9 416.6元及利息(以109 416.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款***之日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驳回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华康公司向本院提交QQ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客服之间的聊天内容,其中:2017年8月16日13:40:57,领创-【铧禧】:上批货没有送货单;2017年12月20日15:28:29,铧禧新采购:15个的有,其他没有;2018年4月20日15:09:08,铧禧采购部***:10台的送货单发给我一下;2018年10月15日13:31:33,铧禧采购部:电磁流量计变送器(***)台 4……。华康公司欲证明铧禧公司在聊天记录中仅索要送货单,但并未提出货物减少的异议,由此证明华康公司履行了发货义务。铧禧公司对华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聊天记录中并没有铧禧公司确认收到货物的内容。本院对此认为,华康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能有效证明其公司已***公司完全履行了发货义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铧禧公司与华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从华康公司处购买流量计变送器、流量计传感器、压力变送器等产品。合同签订后,铧禧公司支付货款
164 416.6元,但实际收到华康公司的货物金额为45 200元,铧禧公司以未收到剩余货物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华康公司以其已***公司交付了与合同约定相对应的货物并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上诉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华康公司并未就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铧禧公司据此要求华康公司退还货款109 41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华康公司有关其公司仅欠铧禧公司货款3449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北京华康天宝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