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民兴路9号一楼、二楼一卡。
执行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014元,扣划执行费用,剩余款项于2019年6月13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T8××××号车辆,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约谈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