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2500号
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民兴路9号一楼、二楼一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广东零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食品工业园***8号厂房B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禧公司)与被告广东零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铧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铧禧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零壹公司***公司支付货款77600元及利息(以77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利息为14096.69元,从2020年12月22日计至零壹公司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铧禧公司与零壹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H20170929-1),约定零壹公司***公司采购燃气采暖热水炉智能测试系统1台,合同价格83000元(不含税)。同时,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HX20170929-2),约定零壹公司***公司采购燃气采暖热水炉智能测试系统1台,价格60000元;采购HX-101燃气采暖热水炉综合性智能测试系统V1.01台,价格31000元;合计91000元(含税)。签订两份合同后,铧禧公司依约向零壹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但零壹公司仅支付货款100000元,尾款74000元***公司追讨,至今未付。2017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X20171218),约定零壹公司***公司采购不锈钢快速接头16个,单价每个850元,合计13600元(含税)。合同签订后,铧禧公司依约发货,但零壹公司仅支付10000元,尾款3600元至今未付。综上,铧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零壹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零壹公司与铧禧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X20170929-1的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一、零壹公司***公司购买燃气采暖热水炉智能测试系统一台,单价83000元;二、结算方式:合同签订三天内付款30%,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三、违约责任: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方不能按时付款,或供方不能按时交货,违约方以货款总额1‰作为每日的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5%。该合同下方需方处盖有零壹公司的公章,供方处盖有铧禧公司的公章。同日,双方还签订合同编号为HX20170829-2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零壹公司***公司采购燃气采暖热水炉智能测试系统一台,单价60000元,HX-101燃气采暖热水炉综合性能测试系统V1.0一套,单价31000元,合计91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与编号为HX20170929-1的设备购销合同一致。2017年12月18日,零壹公司与铧禧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X20171218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一、零壹公司***公司采购不锈钢快速接头16个,单价850元,合计13600元;二、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货到后付清100%。违约责任与上述两份合同一致。铧禧公司称上述货物均按约定交付至零壹公司,但零壹公司仅于2017年11月13日***公司转账100000元及另支付货款10000元,共计110000元,尚有货款77600元未付,***公司追讨,零壹公司仍未支付,故铧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铧禧公司当庭称零壹公司的员工***在反馈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的售后服务单中售后服务详情一栏处载明“已安装完成,设备没有问题,无需再上门”。并在客户签署一栏处签名。铧禧公司提交的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通知书显示零壹公司***公司转账支付设备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铧禧公司为证明零壹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设备购销合同三份、送货单、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零壹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未到庭予以抗辩、反驳,对本案的货款金额也未提出异议,且铧禧公司对其当庭陈述及举证的真实性能作出保证,故本院对铧禧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铧禧公司诉求零壹公司向其支付货款776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双方在三份设备购销合同中均约定累计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59%违约金,故铧禧公司所主张的利息,应按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限额不超过货款总额的59%,即9380元。
零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零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600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8年3月20日计至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限额9380元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被告广东零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