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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申请天津市某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破4号 2023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天津某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天津市某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天津某某公司、某某税务局等2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某某税务局1位债权人优先债权443727.67元,普通债权额607940.61元,并编制《天津市某某公司债权核查明细表》,同时将上述债权表送达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确认《天津市某某公司债权核查明细表》。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某某税务局的优先债权443727.67元,普通债权607940.61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