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初221号
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石油石化产业装备制造园4号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