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37000元、执行费123737元及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相应的其他财产。
现因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北研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37000元、执行费123737元及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