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亚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5民初1452号 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亚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亚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原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