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5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三层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津01民终9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图号966抽油机滚筒28台、图号1256抽油机滚筒24台、导绳器总成36套,以上价值合计130800元;案件受理费19117.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以法院邮寄方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2021年9月6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可扣划存款,无证券信息、理财产品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 3.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登记信息; 5.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 6.2021年11月22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319917.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尚有1319917.9元未能执行; 8.2021年12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