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5民初405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兄),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车机辆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