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海利天梦(香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利天梦(香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安晟街北侧运泰路西侧机器人产业港1期E2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9HFRQ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智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三路十一科技西北大厦五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2233429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利天梦(香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海利天梦(香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利天梦(香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利天梦(香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3072元,原告已预交,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金额为10000元,本院退还原告2302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利天梦(香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84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变更诉请金额为10000元,本院退还反诉原告5815元,剩余25元,由反诉原告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