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279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分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2207D-21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9221200X。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