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279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分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2207D-21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9221200X。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