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9221200X。
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园2207D—219地块。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