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251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水县城西工业园2207D-21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9221200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