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251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水县城西工业园2207D-21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9221200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高盛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