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靖法执字第00167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薛某),男,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定边人,住陕西省定边县石洞沟乡,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东环路南段。
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男,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有存款,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0500元(含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现已将案件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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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