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4执285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靖边县东关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加元,男,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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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方**
执行员闫平
执行员聂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