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4执285号 申请人执行人赵某某,男。 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关街**号。 法定代表人***,男,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靖边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