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1963号
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52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黄河金三角质量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质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XXXXXX0KB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黄河金三角质量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