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曼高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239号 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336925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娟,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80959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31500元的财产。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9315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31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  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