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曼高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166号之一 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文娟,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2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下价值9315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西安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531381.64元,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10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29720.2元,以上所有账户冻结期限均为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于2020年10月19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号楼XX幢XX号(不动产权证号:115XXXXXXX-13-1-4-20202-0,面积:57.57平方米)房产一套 ,查封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166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2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