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曼高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6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文娟,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英联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2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号楼XX幢XX号(不动产权证号:115XXXXXXX-13-1-4-20202-0,面积:57.57平方米)房产一套 ,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陕0104执保1166号 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0月19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号楼XX幢XX号(不动产权证号:115XXXXXXX-13-1-4-20202-0,面积:57.57平方米)房产一套 ,查封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82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