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900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项城市。
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星光大厦2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523548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金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