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6民初792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向本院寄达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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