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2131号
原告:巴州区志成建材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苏山村二社。
经营者:***,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兴梨村5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6********。
被告:四川盈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巴州区志成建材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盈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巴州区志成建材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区志成建材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区志成建材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02元,收取16151元,由原告巴州区志成建材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