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尤家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237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420.8元,执行费8610元。但被执行人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榆林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2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