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某某宏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655号
原告: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407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1PM4W2G。
经营者:**,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二塘一支路8号4幢2**2-2,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
被告: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XCX0A。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999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华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22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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