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拉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巴南区某某宏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655号 原告: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407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1PM4W2G。 经营者:**,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二塘一支路8号4幢2**2-2,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 被告: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XCX0A。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999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华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22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潘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