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某某宏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407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1PM4W2G。
经营者:**。
被申请人: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华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224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999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XCX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93号、(2022)渝0109执保5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巴南区***宏建材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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