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5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华久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22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鲁0812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572629.7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572629.73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