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2745号
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22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1幢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9348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244254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8月18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624元,退还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1812元。
审 判 员 余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 汶
书 记 员 王旻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