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9434号
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华九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22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1999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11月出生。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0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746655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54238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24元,由原告重庆***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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