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328行初110号
原告浙江同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永盾服饰有限公司2幢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规划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同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同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调解一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同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同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