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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7民初46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堡工业区(**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5013883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一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计81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