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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天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411民初1395号
原告攀枝花市天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天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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