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4024号
原告:江苏连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合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怡园*****公寓4号楼18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6786479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连动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合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连动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连动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连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