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民终303号
上诉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一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00743K。
法定代表人:梁德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街158号,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2287356367。
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收到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世平
审判员刘新建
审判员李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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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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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