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1334号
申请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价值411959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保全标的:人民币********伍拾玖元整;担保金额:人民币********伍拾玖元整;担保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宝翼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价值41195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古力